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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酒业报道(Notizie del vino)

皇台酒业收到民事起诉状 缘起双方借款合同纠纷

2016-06-23 13:35:48来源:糖酒快讯

        昨日,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。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(原"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"以下简称"信托公司")诉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皇台"),缘起双方的借款合同纠纷。

        2013年11月11日信托公司与皇台签订甘信计贷字JH【2013】11号《信托资金借款合同》(以下简称"借款合同"),该《借款合同》约定:信托公司向皇台借款30,340,000.00元,用于皇台产品包装物、原料及配料采购,借款期限为:2013年11月12日至2014年11月11日。为担保该笔借款,皇台与信托公司签订了编号为甘信计抵字JH【2013】11号的《信托资金抵押合同》,以其出让取得的位于武威市凉州区清源镇"武国用【2005】011号"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向原告抵押,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(登记证号:武他项(2013)第104号),同时卢鸿毅及于洁与信托公司分别签订了《甘信计保证字JH【2013】11-1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》、《甘信计保证字JH【2013】11-2号信托资金保证合同》,二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本次借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。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按约定向皇台发放借款,履行了合同义务。2014年9月因股权变更信托公司名称变更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。

        更名后的信托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皇台公司偿还《信托资金借款合同》项下全部债务,包括:

(1)借款本金30,340,000.00元;

(2)支付自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10月30日利息、罚息及复利合计:5,007,426.86元,之后的利息、罚息、复利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;

 

 2、请求判令被告卢鸿毅、于洁在担保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
 3、判令所有被告连带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审律师费120000元及诉讼费、保全费等相关费用,以上合计35,467,426.86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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